會務部

會員

農會會員權益

  1. 可申請農業部農漁民子女獎助學金(高中、大學)(每年3月、9月)。
  2. 會員紀念品及農民曆(每年) 。
  3. 會員享有貸款手續費優惠。
  4. 會員享有較高貸款額度。
  5. 正會員入會滿3個月得申請農家綜合低利貸款。

農會會員資格
依據農會法第12條,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

  1. 自耕農。
  2. 佃農。
  3. 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4.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會員應注意事項
依據農會法第18條規定,凡農會會員戶籍遷出本會組織區域(鳳林鎮、萬榮鄉)時,會喪失其會員資格及農民健康保險資格。
會員於戶籍遷出時,請務必至本會會務股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不得為農會會員
依據農會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1.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 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喪失會員資格
依據農會法第18條規定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4.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5. 除名。

相關連結

一、申請入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鳳林鎮、萬榮鄉內,實際從事農業, 並合於下列四項之一者,得申請入會。每戶以一人為限。

  • 1、 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 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2、佃農:
    • (1)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2)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
    • (3)自有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業用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3、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且經其出具證明文件者。
  • 4、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二、入會應備文件:

  • 1、 本人身分證、印章。
  • 2、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審核影印後退還)
  • 3、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或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 ※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
  • ※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請附地籍圖,並至鄉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確為農業區、保護區)】
  • ※農地上若有建物,請同時檢附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4、應繳入會費500元、事業資金10元,共計510元整
  • 5、本人親自到會辦理
    • (應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不得為公務人員。一戶只限一個正會員。)

三、注意事項:

  • 1、戶籍遷離鳳林鎮、萬榮鄉則喪失會員資格,戶籍再遷回鳳林鎮、萬榮鄉後,應以新會員身分重新辦理入會。
  • 2、會員資格條件如有異動或喪失、戶籍及會員事項如有變動,應主動通知農會。
  • 3、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
  • 4、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農會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申請入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鳳林鎮、萬榮鄉內,不合會員資格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二、入會應備文件:

  • 1、 本人身分證、印章。
  • 2、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正本(審核影印後退還)。
  • 3、應繳入會費500元、事業資金10元,共計510元整。
  • 4、本人親自到會辦理。

三、注意事項:

  • 1、戶籍遷離鳳林鎮、萬榮鄉則喪失會員資格,戶籍再遷回鳳林鎮、萬榮鄉後,應以新會員身分重新辦理入會。
  • 2、會員資格條件如有異動或喪失、戶籍及會員事項如有變動,應主動通知農會。
  • 3、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
  • 4、個人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相同。

一、申請入會資格: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二、入會應備文件:

  • 1、政府核發登記之證明文件(例: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 。
  • 2、負責人身分證。
  • 3、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
  • 5、應繳入會費500元、事業資金10元,共計510元整。
  • 6、負責人親自到會辦理。

三、注意事項:

  • 1、戶籍遷離鳳林鎮、萬榮鄉則喪失會員資格,戶籍再遷回鳳林鎮、萬榮鄉後,應以新會員身分重新辦理入會。
  • 2、會員資格條件如有異動或喪失、戶籍及會員事項如有變動,應主動通知農會。
  • 3、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
  • 4、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獎學金

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助學金(112學年度第2學期)

申請期限:112年3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

檢附證件:

  1. 註明本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2. 前一學期德行成績單正本。

  3. 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103年2月5日以後最新請領之戶口名簿(下稱新式戶口名簿)。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與該學生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4. 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5.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應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學生未滿20歲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學生監護權之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6. 父母離異或死亡者,應另檢附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申請資格:

1.學生之父母(父母再婚者以父或母及其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確未超過114萬元,子女(孫子女)就學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例如:十二年國教免學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軍公教人員子女、法務部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單親培力計畫補助、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等〕且非就讀產學攜手合作(產學訓)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班、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

2.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須與該學生同一戶籍連續6個月以上,有共營生活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