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2_農會會員入會申請表 ODT |
‧ | 05_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申請表(已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DOCX PDF |
‧ | 06_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申請表(未領老年給付) DOCX PDF |
‧ | 07_參加農保資格現地勘查紀錄表(109年11月修) PDF |
‧ | 08_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認定表(64歲4個月) ODT DOCX |
‧ | 09_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申請表(1080805) DOCX PDF |
‧ | 10_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現地勘查紀錄表 DOCX ODT ODT |
‧ | 11_農保加保資格認定及審查作業相關問答集(10301) PDF |
‧ | 12_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匯出審查表操作流程 PDF DOCX |
‧ | 13_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認定表(補正用)(106.07修正) ODT DOCX |
‧ | 14_農民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申請表 ODT |
‧ | 15_農民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現地勘查紀錄表 DOCX ODT |
‧ | 16_共同經營農業生產者工作證明申請表 ODT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常見問答集
問1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 下稱老農津貼 ) 之請領資格條件為何? |
答 | 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下稱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 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 申領老農津貼資格條件如下: ( 一 ) 年滿 65 歲國民。 ( 二 ) 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 最近 3 年指每期津貼核發當月起前 36 個月 ) ( 三 )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者 , 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 ( 四 ) 同一期間兼具老農津貼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 五 )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於本條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 ( 六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始申請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受所得及財產價值之規範。 所得: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財產:扣除農地、農舍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
問2 | 老年農民如何申請老農津貼 ? |
答 | 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提出申請,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將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造冊連同申請書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下稱勞保局 ) ,經 勞保局 審查合格後,由 勞保局 將老農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之銀行)、郵局開設之帳戶。 |
問3 | 申領老農津貼的年齡為何一定要等到 65 歲,農保加保年資滿 25 年即可請領老農津貼,不要等到 65 歲 ? |
答 | ( 一 ) 我國一般退休年齡為 65 歲,農民於 65 歲後,由於農保並無老年給付,政府才發給老農津貼,以照顧老年農民晚年生活。 ( 二 ) 考量我國一般退休年齡為 65 歲,故於農民年滿 65 歲且符合相關農保加保年資規定,才發給老農津貼。 |
問4 |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於 103 年 7 月 16 日修正公布,有關請領 老農津貼 所需之農保年資業由 6 個月提高至 15 年以上,新加入農保者的老農津貼如何請領? |
答 | (一)修法調整前,已領取老農津貼者,不受影響。 (二)修法調整前,已加入農保者,於65歲時,農保年資滿6個月未滿15年者,先領取半額津貼3,500元,等到年資達15年,才發放全額津貼7,000元。 (三)修法調整後,農保年資達15年才發給全額老農津貼7,000元。 (四)老農津貼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 7,256 元。 |
問5 | 農保資格中斷後重新加保,則以前農保年資可否合併計算? |
答 | 依現行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請領老農津貼應具備之農保年資是採合併計算。修法後,老農津貼應具備農保年資15年之規定亦採合併計算。 |
問6 | 老農將農地贈與子女,老農津貼請領資格是否會受影響? |
答 | ( 一 ) 按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請領老農津貼的資格條件除農保年資滿 15 年外,請領當時應具有農保資格。 ( 二 ) 如已請領取老農津貼的老農,其農地雖移轉喪失農保資格,但仍可繼續領取老農津貼;又老農若將農地贈與同戶直系親屬 ( 子女 ) 仍可申報以其同戶子女之農地加保,其繼續保有農保資格。 |
問7 | 已經領取公保養老給付之退休公教人員,可否領取老農津貼 ? |
答 | ( 一 ) 農保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民福祉,於 84 年 5 月 31 日公布施行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對年滿 65 歲符合申領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每個月核發 老農津貼 ,並明定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嗣後,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修正放寬,將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老年農 ( 漁 ) 民,於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保者或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者,始得申領老農津貼 。 ( 二 ) 目前 ,領取公保養老給付之退休公教人員,均係於 87 年 11 月 12 日以前即已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 87 年 11 月 13 日以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均無法請領老農津貼。 |
問8 |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 87 年 11 月 11 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 後,再加入 農保 者,無法領取津貼福利,但至今也已從事農業多年,建議 87 年後投保者,按照一定比例享有 老農津貼 的福利? |
答 | ( 一 ) 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給與原則及國家財政負擔之整體考量,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明定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雖於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法作部分放寬,但其基本精神是社會福利資源不應重複給與。 ( 二 ) 倘再放寬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再請領老農津貼,將稀釋農民福利之有限資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並排擠其他農業施政與建設經費,不利於農業發展及對實際從農農民之照顧與協助,且不符社會福利資源不應重複給與之精神。 |
問9 | 領取榮民就養之榮民可否領取老農津貼 ? |
答 | 依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第 4 條第 5 項規定,老農津貼與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間,僅得擇一領取,榮民就養金為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一種,因此,領取榮民就養金者,無法再領取老農津貼。 |
問10 | 農民於 65 歲時已無農地,未具農保加保資格,但其已加保多年,是否應以農保加保年資作為發放老農津貼之依據 ? |
答 | ( 一 ) 按農保係為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之社會保險,依規定申領老農津貼當時應具備農保資格且具有符合規定之農保年資。 ( 二 ) 老農津貼與社會保險 ( 勞保、公保 ) 性質不同,老農津貼的經費是政府預算編列,而社會保險是由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政府給予保費補助,被保險人於退保時結清年資,依加保年資領取不同金額的年金給付。 ( 三 )103 年 7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老農津貼暫行條例 ,將請領老農津貼之農保年資由 6 個月延長至 15 年,即為希望能與未來農民年金制度接軌,使農民從農時間越久,領到的老年給付越多。 |
問11 | 漁民可否請領老農津貼 ? |
答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87 年 11 月 12 日以前加入漁會之甲類會員,且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老農津貼。 |
問12 | 何謂排富條款 ? 例如 : 從早期為了家庭就很努力耕作 , 辛苦一輩子,將畢生積蓄買了 2 棟房屋,到目前仍持續務農,為什麼還列入排富條款,這樣不就是鼓勵不要務農了嗎 ? 有關老農津貼排富規定之所得及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 |
答 | ( 一 ) 由於資源有限,為照顧弱勢,我國社會福利都訂有排富規定,退輔會主管的榮民就養金也一樣有嚴格的排富規定。此外,以前的敬老津貼也都有排富規定,排富規定不是老農津貼特有的規定。 ( 二 ) 老農津貼排富規定說明如下: 1 、農業所得、農地、農舍都不計算。 ( 三 ) 那些屬農業所得,非農業所得、動產? 1 、農業所得不計算:包含生產農產品如種稻、種菜、養豬、養魚等收入、老農津貼、繳售公糧價款、休耕補助、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這些都不予計算。 |
問13 | 老年農民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計算其價值 ? |
答 | 老農津貼得扣除計算價值之土地為農業用地,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倘非屬依法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仍應計算其價值。 |
問14 | 有關所得採計之年度為何 ? |
答 | ( 一 ) 有關老農津貼排富規定,所得採計之年度為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老農津貼請領人所得資料之比對,宜採全國一致性之基準,亦即 104 年度發放老農津貼應比對其 102 年度之所得。 ( 二 )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 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年度 12 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農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 104 年度老農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 103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2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
問15 | 有關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如何認定 ? |
答 | ( 一 ) 對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所定之農業用地,以及 其他依法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 ( 二 ) 原屬農業用地因未作違規使用課徵地價稅者,非屬農業使用之土地,仍應計算其價值。 |
問16 | 提出申請時因不動產超過 500 萬而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如果經過異動後已未超過 500 萬,是否仍可領津貼 ? |
答 | ( 一 ) 因不動產價值超過 500 萬元受排富規定之限制而無法請領老農津貼者,日後如有不動產異動後已符合請領規定時,得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重新提出申請。 ( 二 ) 但重新提出申請時,仍須為農保被保險人且應符合各項請領資格,如重新審查已符合請領資格,即自重新申請日當月起開始發給老農津貼。 ( 三 ) 目前已領取老農津貼者,如因個人綜合所得或不動產超過排富規定時,勞保局會予以停發並且每年定期比對,嗣後倘當事人又符合請領資格時,不須重新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主動再予發給。 |
問17 | 參加繳交農保保費 10 多年,卻被排富限制無法請領老農津貼,不公平? |
答 | ( 一 ) 農保於 78 年 7 月 1 日開辦,使農民享有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等給付保障。 84 年 3 月開辦全民健康保險,農保的傷害及疾病的醫療給付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目前農保給付項目有生育、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 3 種現金給付,每月保險費 78 元,並未包括養老年金給付項目。 ( 二 ) 政府發放老農津貼的經費是由政府預算編列,並沒有農民自己繳交的保費。政府依照整體政策考量,考慮國家的經濟及財政負擔能力,訂定老農津貼請領對象的資格,應屬合宜。事實上,老農津貼與農保給付是兩件事,並不相同。 |
問18 | 申領老農津貼於 勞保局 核定後,已過 65 歲,才知因排富規定 無法領取 , 是否 能提前在未滿 65 歲前比對? |
答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勞保局必須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才能查調當事人財稅資料,故無法提前取得申領人之個人財產資料。建議申請人若自我評估可能受排富條款影響,可至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查調個人財產、所得資料先行試算。 |
問19 | 有關請領老農津貼需最近 3 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最近 3 年如何計算 ? |
答 | 所稱最近 3 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指每期津貼核發當月起前 36 個月,分成 3 年每年居住都超過 183 天。 |
問20 | 條例修正前即已領取老農津貼者,是否仍須受最近 3 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之規範 ? |
答 | 已領取老農津貼者,於 103 年 7 月 16 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倘其最近 3 年內於國內每年居住未超過 183 日,停止發給老農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
問21 | 物價持續上漲,老農津貼應該要適時調整? |
答 | ( 一 ) 依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老農津貼每 4 年調整 1 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二 ) 以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作為調整參考依據,主要是老農津貼是針對 65 歲以上老年農民生活面的照顧,要考慮到物價上漲對農民生活的影響,為避免通貨膨脹,影響實質購買力,讓現行每人每月 7 千元的老農津貼金額不會因物價上漲而「變薄」。 ( 三 ) 老農津貼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成長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 7,256 元。 |
問22 | 與金融機構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老農津貼請領人,如何確保其賴以生活之老農津貼不被扣押或抵銷 ? |
答 | 依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之 1 規定,老農津貼係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老農津貼及其請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老農津貼申請人倘有債權債務問題,得向勞保局申請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於勞保局約定之農會、漁會信用部、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老 農津貼之用,以保障老年農民權益。 |
問23 | 農保 64 歲 4 個月清查時,以自耕農身分加保之農地面積已不足,該如何處理 ? |
答 |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請領老農津貼的資格條件除農保年資滿 15 年外,請領當時應具有農保資格。農保被保險人分為自耕農與佃農被保險人,農地喪失未符合自耕農加保資格規定,如符合佃農加保規定,仍得以佃農身分繼續參加農保。 |
問24 | 農民到幾歲後可以不用持有農地繼續參加農保 ? |
答 | ( 一 ) 現在已領老農津貼之老農,農地已移轉致喪失農保資格,但每月可以繼續領取 7,256 元,不因喪失農保資格而影響領取老農津貼的資格;但農保資格已喪失,將無法領取喪葬津貼 (153,000 元 ) 。 ( 二 )77 年 11 月 15 日以前入會之老會員或年滿 65 歲加保年資逾 15 年之非會員,繼續加保所需之土地面積不受限制,但仍需有土地,且實際從農,始符合規定。 |
問25 | 公務員之薪支於每月月初核發,而老農津貼卻於申請日之次月 20 日核發,老農福利津貼可否提前核發 ? |
答 | ( 一 ) 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11 條規定,勞保局接收農會、漁會審核之申請名冊及申請書後,應於次月 20 日前完成審核,經審核合格者,由勞保局將老農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 ( 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之銀行 ) 、郵局開設之帳戶。 ( 二 ) 老農津貼發放與薪資不同,核發單位勞保局每月須比對申領人之相關資料,如公教保養老給付資料、軍保退伍給付資料、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資料、勞保投保及給付資料、農保投保及給付資料、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戶役政資料、財稅資料等,以查明其是否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及其符合排富條款之規定,相關作業流程已壓縮至最快時效。 |
問26 | 青年農民雖無農地,卻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應如何參加農保 ? |
答 | ( 一 ) 本會輔導青年農民參加農保辦理下列措施: 1 、本會為降低農地出租人對於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是否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限制之疑慮,以協助青年農民順利完成農地租賃契約之訂定,特訂定「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農民參考使用,並已於 102 年 1 月 11 日函請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週知,並加強宣導周知,並登掛於本會網站供農民下載使用。 2 、本會於 104 年 9 月 15 日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5 項第 2 款規定,租賃契約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地且租賃契約經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不經公證,可紓解地主不願辦理公證之困境,有利青年農民取得租賃契約參加農保。 ( 二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從事農務勞動之農作工作者」,且符合農作相關職業工會入會資格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均得以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查目前已有農作相關職業工會,如作物栽培、農事服務及園藝花卉等 74 家職業工會。故青年農民亦可循此項管道參加勞保享有較農保更周全的保障。如青年農民未持有客觀文件而得參加農保,恐將衍生更多資格認定爭議問題。 |
發布單位:農委會(輔導處)
老農津貼調整方案專區
- 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公布)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常見問答集
- 照顧老年農民,疼惜青壯農民-建立尊嚴、效率、公平的老農津貼制度
農保現金給付種類
- 目前農保現金給付種類有生育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等三種。
- 各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領取殘廢後,不能從事農作生產者,依規定需退保。
【生育給付】
- 請領資格:
參加農保滿280日分娩、參加農保滿181日早產或參加農保滿84日流產者。 - 給付標準:
分娩、早產、死產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付二個月(20,400元)、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流產給付一個月(10,200元)。 - 應備書件:
-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
- 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流產或死產應附醫院或助產士之證明書。
- 配偶生育,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分娩日須在婚姻關係中)。
- 10日內請領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資料。
- 被保險人之身份證、印章。
- 被保險人之存摺影本一份。(限本會及郵局所開立之存摺)。
- 申請配偶生育給付,配偶為外籍人士請檢附護照影本一份。
申請【殘廢給付】應檢附資料
- 殘廢給付申請書一份。
-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一份。
- X光檢查者,須付X光照片。
- 檢具十日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資料。
-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印章。
- 被保險人之存摺影本一份。
(限本會及郵局所開立之存摺)
申請【喪葬津貼】應檢附資料
- 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 10日內請領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如申請人與死亡者之戶籍不同戶,另附戶籍謄本一份)
(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 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佃農請檢附最近一次簽訂之承租契約書) -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之存摺影本一份。
(限本會及郵局所開立之存摺)
農保加保
申請【農民健康保險】應檢附資料
- 本人的印章、身分證正本。
- 檢具十日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戶籍需遷入組織區域一年以上)。
- 檢具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乙份(登記持有需滿一年以上)。
- 被保險人之印鑑章。
- 被保險人之存摺。(限本會所開立之存摺)。
- 原投保單位全民健康保險轉出表。
申請【老農福利津貼】應檢附資料:
-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影本一份。
- 申請人印章。
-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10日內之謄本) -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10日內之謄本) - 申請人存摺(限本會存摺)。
- 本人親自辦理。